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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护师技术考核标准
颁布时期:
生效时期:
适用地区:全国

主管护师技术考核标准

【分 类 号】 4072038104
【时 效 性】 有效
【颁布日期】 810905
【失效日期】
【文 号】
【题 注】
【法规名称】 主管护师技术考核标准
【颁布单位】 卫生部/国务院科技干部局
【实施日期】 810905
【内容分类】 职称与职务
【名 称】 主管护师技术考核标准

全文
主管护师:
1.熟悉本科护理理论,具有较系统的护理专业知识,熟悉与本科护理有关的基础和临床知识,了解国内外护理技术发展情况,掌握国内本科先进护理技术,并能应用于实际工作;
2.有较丰富的临床护理及管理本科护理工作的经验,除对本科护理业务熟练掌握外,在某一系统疾病的护理方面有所专长。掌握本科疾病诊疗原则,能解决本科护理工作中比较疑难的问题。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刊(目前可适当放宽条件,但必须努力达到规定的要求);
3.具有一定教学、科研和指导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;
4.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或有同等学历,从事护师工作五年以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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